总部位于土耳其以外国家的公司可以在土耳其设立联络办事处。

在土耳其设立的联络办事处应具有外国公司在土耳其的代表地位。

联络办事处不得从事贸易活动。它们不能为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开具销售发票。

土耳其的联络办事处必须有一名授权签署的主任。授权签署人可以是土耳其公民或外国国籍人士。然而,外国国籍人士必须在土耳其有居住地和居留许可证。

土耳其的联络办事处不需缴纳所得税,因为它们无法产生收入。

土耳其的联络办事处可以雇佣员工。如果他们的工资以外国货币从海外总部支付,不会扣除所得税。为这些员工支付社会保险(SSI)和失业保险金。每5名土耳其公民可以雇佣一名外国国籍人士。对于雇佣外国国籍人士,还必须满足其他工作许可要求。在土耳其的联络办事处工作的土耳其公民如果从海外母公司以外国货币支付工资,则不从工资中扣除所得税,并且无论数额如何,都免征年度所得税。即使获得工资收入的人还有其他应申报的收入,例如租金、增值收入,只要满足条件,联络办事处的工资收入不需申报。

联络办事处为其雇佣的人员、自雇付款、租金支付以及其他应纳税的扣款开设预提税的责任,并提交预提税申报表。他们还提交每月的SSI申报。

联络办事处通常用于在土耳其促销和营销外国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控制和监督土耳其的客户和供应商的质量和标准,并提供供应商采购和其他类似联系,代表公司在土耳其,并随时关闭。

联络办事处不得注册在商业登记机关和商会。

在土耳其设立的联络办事处应提交其年度活动结果。

工业和技术部可以根据外国公司的活动领域、资本和雇员人数等因素评估总部位于国外的外国公司在土耳其设立联络办事处的请求,并可以规定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的期限,以便授予活动许可。

设立和延期申请将在申请日期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提是请求的信息/文件是完整的。

对于初次申请,联络办事处在所申报活动范围内最多允许设立3年。希望延长活动期限的办事处应在活动期限结束前向总局提出申请。

总局可以根据所批准的活动性质,在以下时期内完成延期申请,通过评估前一年该办事处的活动、外国公司在土耳其的未来业务计划和目标、当前和预计的支出金额以及雇员人数来确定。获得市场研究或促销外国公司产品或服务授权的办事处的运营期限不得延长。

联络办事处必须在每年五月底之前,根据联络办事处活动信息表和附加文件,向部内提交前一年办事处活动的信息。未提交此表格和附加文件的联络办事处,

不考虑延期请求。活动许可也可以被官方取消。

如果联络办事处终止其活动,应从相关税务局获得业务停止收据以进行关闭过程。办事处除了平衡闭店和清算的余额外,不能要求转让。

在这段时间内,联络办事处可以更改授权签署人。更改须得到部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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