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赠与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在无偿转让给企业时,从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KDV)角度应如何评估?

在发展署及政府支持项目框架内,由欧盟基金(AB IPA)资助的投资常常涉及机器和设备的采购。此类投资中取得的设备随后无偿转让给企业时,其税务影响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将说明,在发展署通过赠与取得的机器和设备转让给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关税务规定如何适用。

公司所得税角度的评估

根据《编号5520的公司所得税法》,虽然发展署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若其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仍可被认定为“经济性公共机构”,从而成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

然而,根据土耳其税务总局出具的特别裁定,若发展署通过欧盟项目资助(如IPA基金)无偿取得的经济资产再无偿转让给某家公司,此行为不构成商业性质的经济活动,因此不会构成经济性公共机构,也不构成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KDV)角度的评估

根据《增值税法》第1条,在土耳其境内开展的商业、工业、农业和自由职业活动中提供的商品交付和服务,应纳入增值税范围。

但要构成应税行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行为具有商业性质;

  2. 存在对价(即收取报酬)。

如特别裁定所述:发展署通过欧盟IPA基金全额赠款取得的机器和设备,无偿转让给股份公司,不属于商业活动范围,因此不应征收KDV

结论

通过赠款资助项目取得的机器设备,若随后无偿转让给私营公司,在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角度均不产生纳税义务。因为该行为既不构成经济性公共机构行为,也不构成商业性交付

此类在税务上具备优惠政策的安排,对于发展与地区扶持项目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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