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购买的特许经营软件服务是否应缴纳20%的预提税?以下是对税务义务的详细分析。

特许经营系统,尤其在酒店和住宿行业,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商业模式。在该系统下,受许人企业通过使用品牌名称和特定软件开展运营。那么,向设在国外的特许经营总部支付的软件使用费是否需要在土耳其代扣代缴税款呢?

从税务角度看,此类支付被视为无形资产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520号第30条的规定,向在土耳其仅就其获得的收入纳税的非居民公司支付的版权、特许权、商标、软件等无形资产费用,应按2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软件属于外国特许经营方,并且在未经任何更改的情况下以授权方式使用,则此类使用被视为无形资产的转让。因此,此类支付性质属于“无形资产使用费”,应适用20%的预提税。

然而,如果该外国公司所在国家与土耳其之间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应根据该协定条款执行。此类协定中可能会有关于无形资产支付的特别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协定中规定了较低的预提税率,则可以按照该税率执行。但要享受此类优惠,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总之,在土耳其运营的特许经营企业如果向境外总部支付软件使用费用,需准确判断该支付的税务性质,并履行相应的预提税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处罚性法律后果。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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