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应以哪个日期为准?答案尽在本文。

对于资本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从个人投资的角度可能带来重要的收益。而这些收益在税务方面的处理,则会因交易的细节而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涉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由此产生的资产增值收益应在哪个纳税年度进行申报,是纳税人和财税专业人员经常关注的问题。
伊斯坦布尔税务局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的特别裁定对此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说明。


股权转让与《所得税法》

根据第193号《所得税法》第80条复文规定,因转让合伙权或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应作为“资产增值收益”征税。在此框架下,如果出售有限公司股份所获得的收益超出免税额度,就必须进行申报。

“转让”一词包括出售、转移、互换、折抵、作为资本投入等行为。此处,收款日期并不具有决定性。应当以股份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实际日期为准。


实例说明:以转让日期为准

假设某人在2018年购买了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于2019年1月14日完成股权转让,但销售所得分三次收取,那么其收益应按股权转让发生的日期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应计入2019纳税年度。即使款项在2020年才到账,纳税义务仍然是在转让当日产生。

申报时,应从收益中扣除2019年度规定的免税额度14,800土耳其里拉(2025年该额度为120,000土耳其里拉),剩余部分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 免税额度(TL) 法律依据
2025 120,000 第329号所得税通告
2024 87,000 第324号所得税通告
2023 55,000 第323号所得税通告
2022 25,000 第317号所得税通告
2021 19,000 第313号所得税通告
2020 18,000 第310号所得税通告
2019 14,800 第305号所得税通告
2018 12,000 第302号所得税通告
2017 11,000 第296号所得税通告
2016 11,000 第290号所得税通告
2015 10,600 第287号所得税通告
2014 9,700 第285号所得税通告
2013 9,400 第284号所得税通告
2012 8,800 第280号所得税通告

成本调整与指数化应用

根据《所得税法》第81条复文规定,购入成本可依据生产者价格指数(ÜFE)进行指数化调整。但这种调整仅在销售日与购入日之间的ÜFE增幅**达到或超过10%**时才可适用。


会计人员与财税顾问的建议:

处理此类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不应关注收款日期,而应关注股份转让实际完成的日期

  • 若ÜFE增长达10%,可对购入成本进行指数化调整以计算净收益;

  • 应将净收益如实计入相关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


10问10答:

  1. 出售有限公司股份时应以哪个日期为准?
     股权转让日期为准。

  2. 销售收入分期收取时,申报时间会变吗?
     不会,应仍按转让日期纳税。

  3. 股权转让收益属于哪类所得?
     属于“资产增值收益”。

  4. 应纳税的收益应计入哪个年度?
     股权转让发生的那个日历年度。

  5. 所有股权转让都需要申报吗?
     不一定,只有超过当年免税额度的部分才需申报。

  6. 2025年度免税额度是多少?
     120,000 土耳其里拉。

  7. 购入成本可以指数化吗?
     可以,前提是ÜFE增长率≥10%。

  8. 应通过哪种申报方式申报此类收益?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9. 如果销售收入在两年后才到账,还需要纳税吗?
     需要,纳税义务在转让日期已产生。

  10. 此类交易最重要的税务原则是什么?
     应依据股份转让日期进行纳税处理。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联系我们 binnur@karenaudit.com

 


法律声明:
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仅用于一般性参考,并不构成针对个人或机构的专业建议。尽管所述内容可能与您的情况类似,但由于每家企业的具体条件不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依据本文所述内容作出任何可能影响您企业的重要决策之前,建议您务必咨询专业人士。
Karen Audit 或其关联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对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组织因使用本文中所包含的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