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应以哪个日期为准?答案尽在本文。
对于资本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从个人投资的角度可能带来重要的收益。而这些收益在税务方面的处理,则会因交易的细节而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涉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由此产生的资产增值收益应在哪个纳税年度进行申报,是纳税人和财税专业人员经常关注的问题。
伊斯坦布尔税务局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的特别裁定对此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说明。
股权转让与《所得税法》
根据第193号《所得税法》第80条复文规定,因转让合伙权或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应作为“资产增值收益”征税。在此框架下,如果出售有限公司股份所获得的收益超出免税额度,就必须进行申报。
“转让”一词包括出售、转移、互换、折抵、作为资本投入等行为。此处,收款日期并不具有决定性。应当以股份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实际日期为准。
实例说明:以转让日期为准
假设某人在2018年购买了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于2019年1月14日完成股权转让,但销售所得分三次收取,那么其收益应按股权转让发生的日期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应计入2019纳税年度。即使款项在2020年才到账,纳税义务仍然是在转让当日产生。
申报时,应从收益中扣除2019年度规定的免税额度14,800土耳其里拉(2025年该额度为120,000土耳其里拉),剩余部分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 | 免税额度(TL) | 法律依据 |
---|---|---|
2025 | 120,000 | 第329号所得税通告 |
2024 | 87,000 | 第324号所得税通告 |
2023 | 55,000 | 第323号所得税通告 |
2022 | 25,000 | 第317号所得税通告 |
2021 | 19,000 | 第313号所得税通告 |
2020 | 18,000 | 第310号所得税通告 |
2019 | 14,800 | 第305号所得税通告 |
2018 | 12,000 | 第302号所得税通告 |
2017 | 11,000 | 第296号所得税通告 |
2016 | 11,000 | 第290号所得税通告 |
2015 | 10,600 | 第287号所得税通告 |
2014 | 9,700 | 第285号所得税通告 |
2013 | 9,400 | 第284号所得税通告 |
2012 | 8,800 | 第280号所得税通告 |
成本调整与指数化应用
根据《所得税法》第81条复文规定,购入成本可依据生产者价格指数(ÜFE)进行指数化调整。但这种调整仅在销售日与购入日之间的ÜFE增幅**达到或超过10%**时才可适用。
会计人员与财税顾问的建议:
处理此类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不应关注收款日期,而应关注股份转让实际完成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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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ÜFE增长达10%,可对购入成本进行指数化调整以计算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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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净收益如实计入相关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
10问10答:
-
出售有限公司股份时应以哪个日期为准?
股权转让日期为准。 -
销售收入分期收取时,申报时间会变吗?
不会,应仍按转让日期纳税。 -
股权转让收益属于哪类所得?
属于“资产增值收益”。 -
应纳税的收益应计入哪个年度?
股权转让发生的那个日历年度。 -
所有股权转让都需要申报吗?
不一定,只有超过当年免税额度的部分才需申报。 -
2025年度免税额度是多少?
120,000 土耳其里拉。 -
购入成本可以指数化吗?
可以,前提是ÜFE增长率≥10%。 -
应通过哪种申报方式申报此类收益?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
如果销售收入在两年后才到账,还需要纳税吗?
需要,纳税义务在转让日期已产生。 -
此类交易最重要的税务原则是什么?
应依据股份转让日期进行纳税处理。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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