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对于在土耳其进行生产的企业而言,在国际层面保护其商标和型号具有重大意义。在此过程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通过境外常驻的专利公司申请专利。然而,针对该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在增值税(KDV)、企业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ÇVÖA)以及《税收程序法》(VUK)框架下应如何处理,是纳税人关注的关键问题。
增值税(KDV)角度的专利服务
根据《3065号增值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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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境外取得的专利服务仅在境外使用,则该服务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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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该服务在土耳其也产生保护作用,则视为在土耳其使用该服务,此时产生增值税。企业应通过 2号增值税申报表 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角度的评估
根据《5520号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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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向有限纳税义务企业支付的款项,应当进行预提税(stop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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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税率为 20%;对于无形资产支付(如商标、专利、许可等),税率同样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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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向美国常驻的专利公司支付的费用,可被视为无形资产支付,在土耳其可能需要进行预提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ÇVÖA)的适用
根据土耳其与美国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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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服务仅在美国提供,则征税权归属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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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服务在土耳其提供,或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3天在土耳其提供,则土耳其也拥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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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享受协定优惠,必须从美国取得并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否则,将适用土耳其国内法规(即预提税)。
《税收程序法》(VUK)与凭证制度
根据《213号税收程序法》第227条与第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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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取得的服务必须以相关国家法律认可的凭证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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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凭证不强制翻译为土耳其语,但在必要情况下可根据税务稽查人员要求进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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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簿记录中,相关金额应根据凭证日期的 TCMB外汇买入汇率 折算为土耳其里拉入账。
结论
向美国常驻专利公司支付费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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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服务在土耳其享受,则产生增值税,须通过 2号增值税申报表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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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认定为无形资产支付的款项,应适用 20%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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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ÇVÖA框架下,如果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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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凭证制度上,应使用有效的境外凭证,并按汇率折算为土耳其里拉记账。
问答(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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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专利服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服务在土耳其也被使用,则需缴纳增值税;否则无需缴纳。 -
增值税如何申报?
通过 2号增值税申报表 申报。 -
向美国常驻专利公司支付是否需预提税?
如果属于无形资产支付,且与特定裁定中的具体情况相符,则需按 20% 预提税。 -
预提税税率依据哪一法规确定?
根据 2009/14593号内阁决议,税率为20%。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何适用?
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征税权仅归属美国。 -
如果未取得居民身份证明会怎样?
协定不适用,土耳其国内法规生效,需进行预提税。 -
凭证是否必须翻译成土耳其语?
不强制,仅在税务稽查人员要求时才需翻译。 -
账簿记录使用哪一汇率?
按凭证日期的 TCMB外汇买入汇率 折算为土耳其里拉记账。 -
专利服务支出算费用还是成本?
根据服务性质,可作为费用或成本因素处理。 -
国际专利申请的税收风险是什么?
如果凭证错误或未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可能产生预提税和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损失风险。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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