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将其拥有的不动产出租是否会产生税负?以下是详细评析。
在土耳其运营的许多协会,会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用于各种目的,或将其出租。关于这些租赁行为是否需要缴税,是一个经常被问及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被用作住宅出租的情况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的角度进行评估尤为重要。
根据《第5520号法人税法》,协会本身不属于法人税纳税主体。但若协会设立了具有商业性质的经济企业,该企业将成为法人税的纳税主体。“经济企业”是指协会以持续性和组织性的方式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如果出租行为是在一个持续性且组织良好的商业模式下进行的,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经济企业。
然而,如果协会仅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作为住宅出租给学生,且从规模和组织形式来看不具备商业性质,也没有以获取持续收入为目的,那么此行为不构成经济企业,也就意味着相关收入不属于法人税的课税范围。
另一方面,根据《所得税法》第94条规定,如果协会将不动产出租,无论该协会是否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其获得的租金收入需按20%的税率预扣所得税,此规定不适用于国家管理的基金会(Mazbut Vakıflar)。
此外,按照同一法律的临时第2条,在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协会或基金会仅通过预扣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那么即便有这类收入,也不会被视为构成经济企业,也就无需缴纳法人税。
结论:
如果某一不动产归属协会所有,且该不动产的出租活动不具有商业组织性质,如同官方解释及相关通告中所述,那么这类出租行为不构成经济企业。不过,根据《所得税法》第94条的规定,若承租方是需要依法代扣税款的单位或个人,则在支付租金时应代扣20%的所得税。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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