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本电子发票(Temel e-Fatura)无法作废或更改,因此,首次开具的电子发票上所示的增值税(KDV)应由您申报,而由买方针对该交易的作废而开具的退货发票上所示的增值税则应由卖方申报。


土耳其共和国
税务总局
伊斯坦布尔税务局
纳税人服务程序处

编号:11395140-105[VUK-1-20750]-701555
日期:04.07.2023
主题:关于错误开具的基本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更正

根据您在相关申请表中的说明:您在2017年5月15日开具编号为1522和1523的电子发票时,以美元为计价货币,但错误使用了土耳其里拉的汇率。债权公司发现错误后,于2017年6月7日向您开具了退货发票,您则于2017年6月8日按正确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并发送给买方。但在提交2017年5月期间的增值税申报时,您的财务顾问发现发票上数字部分与文字部分金额不符,并选择以文字部分为准提交了增值税申报。债权方则以发票上的数字金额为准,并据此抵扣了53.235.289,57土耳其里拉。您因此向本局申请意见,询问上述错误交易应如何更正。

《税务程序法》(213号法)第229条规定,发票是销售商品或完成劳务后,由卖方或承包方开具给客户,作为客户所欠金额的商业凭证。《土耳其商法典》(6102号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若收票人自收到发票起八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已接受发票内容。

另外,《税务程序法》重复第242条第2款规定,财政和财政部有权确定电子账簿、记录和凭证的生成、记录、传递、保存和提交的程序和原则;税务程序法及其他税法中关于账簿、记录和凭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账簿、记录和凭证;财政和财政部可以针对电子账簿、凭证和记录规定不同于其他账簿、凭证和记录的程序和原则。

基于该授权,2019年10月19日第30923号《官方公报》公布了第509号《税务程序法通告》,对电子凭证制度作出统一规定,以确保所有相关方从单一来源获取信息,并实现电子凭证应用的一致性。

此外,根据第526号《税务程序法通告》对第509号通告增加的“V.10. 电子凭证的作废/异议、通知与提示”条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涉及电子凭证的通知与异议必须依照《土耳其商法典》第18条第3款,通过公证人、挂号信、电报或使用安全电子签名的注册电子邮件(KEP)系统完成,同时须在电子环境中通过税务总局信息系统,依照 ebelge.gib.gov.tr 网站公布的指引,按规定方式和期限进行申报。

税务总局还根据不同电子发票使用方式发布了技术指引,说明电子发票的适用场景。目前电子发票系统支持六种场景:“基本发票、商业发票、旅客随身物品发票、出口发票、公共机构发票和批发市场发票”(并可根据需要增加新场景)。

在基本和商业发票场景下,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销售、退货、代扣、免税、特殊计税或出口登记类型的发票。

在基本发票场景下,通过电子发票系统无法直接发出“拒绝”回复。但在八日异议期未过的情况下(自2019年3月5日起实施),卖方可通过“基本发票作废平台”向买方提出作废请求。自2021年5月1日起,该平台更名为“电子发票作废/异议平台”,允许当事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或在超过八日期限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将通过其他途径提出的异议录入系统,由对方确认。

关于该平台的详细说明见《电子发票应用作废、通知/异议操作指南》。该指南第2章规定:“要在电子环境下对电子发票进行作废/异议处理,须由开票方或买方通过电子发票作废/异议平台发起申请。对方可选择批准或拒绝该申请,并无强制批准义务……”

在基本和其他发票场景下,自发票送达买方起八日内,异议仅能通过《土耳其商法典》第18/3条规定的方式提出,即:公证、挂号信、电报或带安全电子签名的注册电子邮件系统。

然而,要在系统内记录通知或异议,必须首先通过《商法典》第18条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对相关电子发票提出异议。系统内的通知仅为告知税务机关,不能替代法定异议程序。

通过系统进行发票作废/异议处理,有助于确保系统数据与申报、通知及报表信息的一致性。

“电子发票作废/异议平台”仅适用于以下场景:

  • 基本发票(买卖双方均可发起作废和异议申请);

  • 商业发票(买卖双方均可发起异议申请);

  • 批发市场发票(买卖双方均可发起作废和异议申请);

  • 公共机构发票(仅卖方可发起异议申请,且无需买方确认)。

在商业发票场景下,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直接生成带财务签章的“拒绝”回复。但若通过外部途径提出异议,该异议也必须通过平台提交给对方确认。基本发票场景下虽无法直接发“拒绝”回复,或未通过平台提出作废请求,但仍可依据《商法典》第18条通过外部途径(公证、挂号信、电报、KEP系统)提出异议。

换言之,基本发票仍可依《商法典》第18条提出异议。商业发票即使未在系统内回复“拒绝”,买方仍可在《商法典》第21条规定的八日内通过外部途径行使异议权。无论通过平台还是通过外部途径提出异议,均必须遵守八日法定期限。逾期提出的异议、作废申请或“拒绝”回复,均视为买方已接受发票内容。

因此,一旦发票成功送达买方邮箱,在买方提出异议并完成法律程序前,该电子发票应视为有效。买方异议必须在《商法典》第21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才有义务处理。逾期提出的异议,卖方无须接受,且已开具的电子发票仍然对双方交易具有法律效力。

结合您申请中附带的发票,由于该发票于2017年5月15日开具,当时“基本发票作废平台”(现名“电子发票作废/异议平台”)尚未启用,且已超过八日异议期限,因此只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买方依据《商法典》第18条通过外部方式提出异议,并在新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注明被作废发票的日期和编号。但若通过外部方式提出异议,还必须通过平台向对方进行异议通知。

另外,根据《增值税法》(3065号法):

  • 第8/2条:若在无应税交易或无权开具增值税的情况下仍在凭证中列示增值税,则开票人仍须缴纳该税额;

  • 第29/1-a条:纳税人可从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中扣除其经营中取得的服务和商品发票中列示的增值税;

  • 当时有效的第29/3条:抵扣权须在引起纳税义务的当年内行使;

  • 第34/1条:购入或进口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必须在购货发票或海关单据中列示,并记入账簿,方可抵扣;

  • 第35条:若因退货、交易未完成、放弃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计税基础变动,则卖方应调整所欠税额,买方应相应调整可抵扣的税额。

综上,相关电子发票无法作废或更改,因此:首次开具的电子发票所示的增值税应由您申报;买方为作废交易而开具的退货发票上所示的增值税,则应由开票人申报。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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