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移动应用程序进行的支付,所需出具的凭证因业务性质而异。对受雇员工必须出具工资单;对享受小商贩豁免者必须出具费用单(gider pusulası);对取得商业收入者则必须开具发票。不能开具汇总式费用单。
引言
在土耳其,通过数字应用程序进行的支付数量正在快速增加。在此类支付中,依据《税收程序法》(VUK)和《所得税法》(GVK)进行正确的凭证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针对通过移动应用向用户支付的小额款项,经常会引发关于应当出具哪类凭证的疑问。
从所得税与公司税角度
根据 《公司税法》(编号 5520),公司税按纳税期内取得的纯公司所得计算。在确定纯公司所得时,适用《所得税法》中关于商业所得的规定。
根据 《所得税法》(编号 193):
-
即使无获利意图,只要在劳动与资本的组织形式下开展,也属于商业所得;
-
判断某项活动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应当以持续性和获利潜力为标准。
因此,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支付的款项,会因活动性质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
不同情形下应出具的凭证
工资性质的支付
如果个人在雇主的指挥和场所下提供劳动,则支付属于工资。此类支付根据《所得税法》第 61、94、96、103 和 104 条规定征税,雇主必须出具工资单。
小商贩豁免范围内的支付
如果个人未设立营业场所,独立且非持续性地提供服务,则支付属于小商贩豁免范围。此时企业需为该支付出具费用单,并按 10% 的比例代扣代缴所得税。
商业所得性质的支付
如果个人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并持续开展活动,则该收入属于商业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必须在服务完成之日起 7 日内开具发票。
税收程序法下的凭证
-
发票(VUK 第229、231条):必须在服务完成之日起最迟 7 日内开具;
-
费用单(VUK 第234条):针对享受所得税豁免的小商贩支付时开具,具有发票效力。不能开具汇总式费用单;
-
工资单(VUK 第238条):雇主对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每月必须出具工资单。
此外,根据 VUK 第509号通告,费用单也可以以电子形式开具(e-Gider Pusulası)。
总结
在向移动应用用户支付款项时:
-
对受雇员工应出具工资单;
-
对小商贩豁免范围内的个人应出具费用单;
-
对取得商业收入者必须开具发票。
这样,既符合《所得税法》也符合《税收程序法》的要求。
问答
移动应用支付应以何种凭证记录?
工资单、费用单或发票。
工资支付应出具哪种凭证?
工资单。
向小商贩豁免范围内的个人支付时需要哪种凭证?
费用单。
费用单可以汇总开具吗?
不可以,必须为每个人单独开具。
取得商业收入的个人应出具哪种凭证?
发票。
发票最迟应在何时开具?
服务完成后最迟 7 日内。
小商贩豁免范围的支付预扣率是多少?
10% 的所得税预扣。
可以开具电子费用单吗?
可以,符合 VUK 第509号通告的规定。
工资单应多久出具一次?
雇主每月必须出具工资单。
判断商业活动的标准是什么?
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获取收益的目的。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联系我们 binnur@karenaudit.com
法律声明:
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仅用于一般性参考,并不构成针对个人或机构的专业建议。尽管所述内容可能与您的情况类似,但由于每家企业的具体条件不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依据本文所述内容作出任何可能影响您企业的重要决策之前,建议您务必咨询专业人士。
Karen Audit 或其关联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对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组织因使用本文中所包含的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