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订购商品未能交付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支票款项,能否从商业利润中扣除?本文将根据《税务程序法》第322条和第323条,解释“可疑债权”和“无价值债权”的概念,并详细探讨依据法院判决进行的付款是否可以作为费用入账。
1. 引言: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付款与交货问题
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会遇到已订购的货物未能交付或交付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情况。特别是在使用支票、汇票或汇款等支付工具时,若货物尚未交付便将支票转让给第三方,这在法律和税务上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2. 争议焦点:被转让支票的支付问题
根据以下裁定中的案例,一家企业为采购布料向供应商开具了5张合计70,000土耳其里拉的支票。然而,在货物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这些支票被转让给另一家公司。第三方因无法兑现支票而提起诉讼,并依据法院判决,企业支付了56,000土耳其里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将这笔付款计入费用成为争议焦点。
3. 从《所得税法》角度的评估
3.1. 商业利润的确定
根据《所得税法》第193号法第38条,商业利润为期末净资产与期初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在计算该差额时,应考虑企业新增投资和提取的资金。在利润确定过程中,应适用《税务程序法》的计价规则及本法第40和41条的规定。
3.2. 可作为费用扣除的项目
同一法律第40条规定,为取得和维持商业利润所发生的一般性支出(如诉讼费用、必要支付等)可以扣除。在此范围内,所支付的款项必须与商业活动直接相关。
4. 《税务程序法》中关于债权的处理
4.1. 无价值债权的定义
根据《税务程序法》第322条,已无法收回的债权视为“无价值债权”。要认定一项债权为无价值债权,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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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法院裁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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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信服的文件(如债务人破产、失踪、执行档案无果等),
以证明债权已无法收回。
4.2. 令人信服的文件示例
实践中,可视为令人信服文件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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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财产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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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无果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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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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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裁定放弃债权。
5. 可疑债权与提取准备金
根据《税务程序法》第323条,处于诉讼或执行阶段的债权被视为可疑债权,可在负债方提取准备金。但要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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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源自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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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处于诉讼或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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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债权,债权人至少两次书面催收但仍未收回。
6. 基于法院判决的付款之税务后果
在本案中,依据法院判决支付的56,000土耳其里拉,系因支票交易引发的商业纠纷所致。对此笔付款,企业可根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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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322条作为“无价值债权”处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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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323条作为“可疑债权”处理。
若符合相关条件,该笔付款可在当期作为费用入账。但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经法院程序或相关文件证实。
7. 结论:税务上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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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交付货物而开具的支票,应有充分文件证明商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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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法院判决或可信文件,则此类付款不得直接计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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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符合可疑或无价值债权条件,可在当期提取准备金并从应税利润中扣除。
总结
针对已订购但未收货的商品所支付的支票款项,若属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可视为经营损失。但其能否作为费用扣除,取决于是否能通过法院判决或令人信服的文件证明债权无法收回。否则,该笔支出将被认定为“法律上不允许的费用”(KKEG)。
常见问题(FAQ)
1. 若订购的货物未交付,支票支付能计入费用吗?
若有法院判决或令人信服的文件支持,可作为费用计入。
2. 什么是无价值债权?
指已无法收回、并经法院判决或可信文件证明的债权。
3. 什么是可疑债权?
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收回可能性不确定的债权。
4. 何种情况构成令人信服的文件?
如债务人破产、死亡、执行程序无果等情形。
5. 无法院判决能否计提可疑债权准备金?
不能,债权至少应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
6. 货物未交付即开具支票有何风险?
若货物未交付即付款,该损失在税务上不可作为费用扣除。
7. 《税务程序法》第322条规定了什么?
规定无价值债权如何计入损失。
8. 第323条涵盖哪些内容?
规定可疑债权准备金的提取条件。
9. 可疑债权准备金如何入账?
在负债方计提准备金,如日后收回则转为收入。
10. 向第三方付款是否需提供税务凭证?
是的,须以法院判决或执行文件证明该付款的合法性。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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