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的软件服务,根据《公司税法》第10/ğ条,可享受 50%(现行80%)公司利润扣除优惠。然而,广告和数字广告管理服务不在此范围内。对于混合服务,为了保留扣除权利,必须分别开具发票。

引言

近年来,土耳其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服务,特别是在软件和信息领域,发展迅速。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外服务收入,可以根据《公司税法》第10/ğ条享受 80% 的利润扣除。然而,并非所有服务类型均属于该范围。本文将评估向境外提供的软件与数字广告服务在税收减免方面的适用性。

相关法规

公司税法第3条
法律或实际管理中心位于土耳其的机构,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取得的收入,均需在土耳其纳税。

公司税法第10/ğ条
向不在土耳其设立的自然人或机构,或法律与实际管理中心在境外的机构提供的,且仅在境外使用的服务,如:

  • 软件、建筑、工程、设计、医疗报告、会计记账、呼叫中心、产品测试、认证、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
    其所得利润的 80% 可从公司利润中扣除

享受该扣除的条件:发票必须开具给境外客户,且服务必须专供境外使用

服务类型的重要性

法律条文未明确列出的服务类型,不适用于 80% 扣除

  • 软件服务:属于范围,可享受扣除。

  • 广告与数字广告管理服务:未在法律中列明,因此不适用扣除。

数字广告管理案例

向境外企业提供名为 “Google Ads Digital Management and Ads Fee” 的服务,本质上属于 数字广告管理活动。该服务:

  • 不在《公司税法》第10/ğ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内;

  • 不能被认定为软件活动;

  • 因此不产生 80% 利润扣除权利

享受扣除的条件(针对软件服务)

  • 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写明软件服务。

  • 服务仅限境外使用:不得与土耳其境内活动相关。

  • 发票开具:必须开给境外客户。

  • 服务的结果:只能在境外使用。

软件与广告服务同时提供时

  • 如果合同与发票未分开,且服务的重要部分为广告管理,则 全部利润可能失去扣除资格

  • 若软件与广告服务分别开票,则仅软件部分可享受扣除。

结论

  • 向境外提供的软件服务,可根据《公司税法》第10/ğ条享受扣除优惠;

  • 广告与数字广告管理服务不属于该范围;

  • 因此,在混合服务情况下,正确识别业务类型并在单据中明确区分,对于保持税收优惠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解答(Q&A)

1. KVK 10/ğ 扣除是什么?
这是指对向境外提供特定服务所得利润的 80% 可从公司利润中扣除

2. 哪些服务属于范围?
软件、建筑、工程、设计、医疗报告、会计记账、呼叫中心、产品测试、认证、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分析。

3. 广告服务是否属于范围?
不属于。广告和数字广告管理不适用扣除。

4. 软件与广告同时提供时是否适用扣除?
仅限于软件部分,且必须分别开票。

5. 服务必须在哪里使用?
必须仅在境外使用。

6. 发票应开给谁?
境外自然人或机构。

7. 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是否重要?
重要。必须明确写明软件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服务。

8. 若服务在土耳其使用,能否享受扣除?
不能。仅限于在境外使用的服务。

9. 软件出口的税收优惠是什么?
使公司利润的一半免于征税。

10. Google Ads 管理是否属于该范围?
不属于。数字广告管理不在《公司税法》第10/ğ条列明的服务之中。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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