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家在爱尔兰居住的公司取得的软件服务,由于属于营业利润性质,因此不适用公司税预提。然而,由于该服务在土耳其境内被使用,所以应按照“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申报缴纳。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则决定了征税权的归属。

引言

当今企业在开展业务时,经常会利用境外的软件和数字服务。然而,从境外公司取得的软件使用服务,其税收层面需要从公司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以及增值税(VAT)**三个方面进行认真评估。

本文将以从一家在爱尔兰居住的公司购买软件使用服务为例,详细探讨在土耳其的税收义务。

公司税角度的评估

根据第5520号《公司税法》,法律和实际管理中心不在土耳其的机构(即非居民公司),仅就其在土耳其取得的收入征税。

该法第30条规定,非居民公司某些收入需按15%进行公司税预提。然而,对于属于营业利润性质的支付,并无特别的预提规定。

因此,如果自境外取得的软件未经任何修改而直接在企业内使用,或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则该收入视为营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若爱尔兰公司在土耳其没有常设机构,则无需进行公司税扣缴。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角度

自2011年起,土耳其与爱尔兰之间的DTA已生效,规定了营业利润的征税框架。

根据协定,若一家爱尔兰公司在土耳其没有常设机构,则其通过软件销售取得的收入仅在爱尔兰征税。土耳其的征税权仅在公司于土耳其设有常设机构时产生,且仅限于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

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将根据协定第23条,通过爱尔兰的抵免法予以避免。

增值税(VAT)角度的评估

根据第3065号《增值税法》,凡在土耳其享有的所有服务均需缴纳增值税。

  • 如果从境外公司取得的软件服务在土耳其使用,则视为服务在土耳其提供。

  • 若境外公司在土耳其没有常设机构,则由服务接受方以“反向征收机制”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 此类交易需通过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已缴纳的增值税可在第1号增值税申报表中抵扣。

  • 若境外公司在土耳其有常设机构,则由该公司直接申报增值税。

结论与重要提示

  • 从境外取得的、非定制化的软件使用服务,视为营业利润。

  • 若爱尔兰公司在土耳其无常设机构,则无需进行公司税预提。

  • 但从增值税角度,应考虑“在土耳其使用”的标准,并通过反向征收机制进行申报。

  • DTA 的规定决定了哪一国家拥有征税权。

常见问题(FAQ)

1. 从境外取得的软件是否需预提公司税?
不需要。只要属于营业利润性质,且境外公司在土耳其没有常设机构,就无需预提。

2. 爱尔兰与土耳其之间有税收协定吗?
有。自2011年起生效的DTA规定了征税权的分配。

3. 软件服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是的。在土耳其享有的软件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4. 增值税如何申报?
若境外公司在土耳其没有常设机构,则需通过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由接受方以反向征收方式申报。

5. 已缴纳的增值税能抵扣吗?
可以。通过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缴纳的增值税,可在第1号增值税申报表中抵扣。

6. 在土耳其“常设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DTA 第5条规定了常设机构的定义,并会影响征税权的分配。

7. 如果对软件进行修改,征税会变化吗?
是的。若对软件进行复制或修改,则可能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非增值税纳税企业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凡是享受服务的一方,都必须以反向征收机制申报增值税。

9. 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通过在爱尔兰适用抵免法来避免。

10. 在境外取得软件时最需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需正确界定增值税和公司税的义务,并遵守DTA的规定。

重要提示

请注意在特别裁定之后可能出现的实施变化!上述说明是根据目前土耳其税务管理局系统中已存在的特别裁定所作。在进行与您企业相关的操作前,建议务必咨询您的财务顾问。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联系我们 binnur@karenaudi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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