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区生产的半成品产品出口时,如何适用所得税代扣减免激励?

在自由区内运营的生产型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也可以就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享受激励政策。本文将特别说明在以半成品形式出口的产品情形下,这些激励措施如何适用。

自由区税收激励的法律依据

根据《编号为3218的自由区法》第3条临时条款的规定,在自由区从事生产活动的纳税人,其通过出口自产产品获得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在该框架下,若满足以下条件:

  • 产品FOB价值的至少85%出口至境外;

  • 可将向员工支付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从简易申报中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从而免予支付。

半成品产品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减免

自由区内的一些企业,可能会在未进行最终包装或灌装处理前,就以液体半成品形式将产品出口。在此情况下,生产过程的具体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相关规定,若所使用的原材料在多个生产阶段中经历了物理或化学变化,最终导致产品的海关税则编号(GTIP)发生变化,且该产品以千克为单位作为液体半成品出口,则该行为视为生产活动。因此,企业可针对该生产活动中员工的工资代扣部分,享受所得税减免。

GTIP 编号为何重要?

根据《工业登记法》的规定,若要将某一行为视为“生产”,原材料必须在物理或化学上发生变化。而该变化可通过产品GTIP编号的改变来衡量。若产品的GTIP编号未发生变化,仅进行了灌装、包装等简单处理,则不被视为“生产”,因此不能享受税收激励。

代工生产、包装及不适用激励的其他情况

若在自由区进行的只是代工生产(fason imalat),并且该生产行为本身构成全部活动,且出口比例达到了85%,则仍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代扣减免。此外,仅通过包装或装箱等操作将产品出口,也无法适用该激励。

总结

若企业在自由区内进行真实生产活动,出口产品的GTIP编号发生变化,且产品的FOB价值中至少85%出口,则这些产品生产中涉及的员工工资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直接从简易申报中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无需实际缴纳至税务机关。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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