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家被税务机关视为“主动注销(Resen Terk)”的公司重新恢复经营,其以前年度的亏损与可抵扣增值税(KDV)是否仍可继续使用?

企业可能因暂时或永久停止经营而被认定为“主动注销”。若税务局通过检查发现企业未提交申报表,或未有任何经营迹象,纳税人资格将被主动终止。那么,若该企业日后恢复经营,其历史亏损与结转的KDV还能继续用于抵扣吗?
本文将依据土耳其税务总局安塔利亚税务局的特别裁定,对此问题进行解释。

什么是“主动注销”及适用情形?

根据《税务程序法》第160条,若纳税人完全停止应税业务,且无任何经营迹象,经税务局检查后将被视为“主动注销”。此操作由税务局根据记录审查并决定。

公司恢复经营后会发生什么?

若发现一家“主动注销”的公司重新开始经营,其纳税人资格将被重新登记。但此时会重点检查其是否补全了前期的纳税义务,以及实际恢复经营的时间。

往年亏损是否可结转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若想将过去年度的亏损从当前利润中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

  • 每一年度的亏损金额须分别列明;

  • 亏损不得超过5年期限;

  • 必须从随后的盈利年度中扣除;

  • 纳税人资格须连续存在,中间不得中断。

但在该特别裁定中,公司:

  • 于2016年被税务机关主动注销;

  • 于2018年重新恢复经营;

  • 未履行2017年及2018年的申报义务。

因此,2014、2015、2016年度的亏损不能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抵扣

可抵扣增值税(KDV)是否可结转?

根据《增值税法》第29条,未抵扣完的KDV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然而:

  • 若在纳税人被主动注销之后;

  • 到重新登记为纳税人之前;

  • 期间未提交申报表,且纳税人资格中断
    则原先结转的KDV 不能转入新的纳税人账户中使用

总结

一家被主动注销的公司若想在重新恢复经营后继续使用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和结转KDV,必须满足纳税人资格未中断按时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否则,将失去这些权利。

因此,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合规和定期沟通,遇到临时停业或停止经营等情况时,及时进行申报和登记是非常重要的。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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