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结构中,部分情况下车辆不是登记在合伙企业名下,而是登记在某一位合伙人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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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能否计入合伙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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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和折旧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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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车辆相关的增值税能否作为进项税抵扣?
土耳其税务局于2018年4月24日发布的编号为 E.403189 的特别裁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解释。以下是详细内容:
简要回答:可以,但需满足条件
如果车辆登记在某一合伙人名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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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车辆已通过租赁合同分配给合伙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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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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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有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相关文件证明,
则相关费用及增值税可以抵扣。
从所得税角度的评估
根据第193号《所得税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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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或用于企业的车辆,其费用及折旧可计入扣除项目。
但关键在于:
根据《税务程序法》第3/B条的规定,必须能够证明“事件的真实性质”。
因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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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应签署书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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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证明车辆仅用于合伙企业经营(如:行驶路线、加油发票、车辆跟踪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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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应获得其他合伙人通过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满足这些条件后,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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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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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维护、修理等直接费用;
并从商业利润中扣除。
从增值税(KDV)角度的评估
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可以,但需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场景一:车辆所有人不是其他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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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法》第1/3-f条,构成不动产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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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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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应提交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并抵扣该税额。
场景二:合伙人已是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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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向普通合伙企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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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中应明确列出增值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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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可通过第1号申报表将该税额列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注意:租金应符合市场公允价格,且应有发票或收据佐证。
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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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必须专用于合伙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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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不强制要求公证,但应为书面并由双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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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支付方式等条款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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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车辆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如加油、维修等)必须开具在合伙企业名下。
10问10答快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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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在合伙人名下,还能计入费用吗?
可以,只要有租赁合同且专用于合伙企业。 -
可以计提折旧吗?
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可计提折旧。 -
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可以,根据情况可通过第1或第2号申报表抵扣。 -
合伙企业需为此车缴纳车辆税(MTV)吗?
不需要,车辆税由车主缴纳,但若由合伙企业代缴,可作为费用列支。 -
租金可以设定较低吗?
不建议明显低于市场价,否则存在转让定价风险。 -
租赁合同必须公证吗?
不强制,但应书面、签字并明确条款。 -
所有相关费用都能抵扣吗?
仅与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可抵扣,私人用途部分不得抵扣。 -
出租方合伙人是否需申报租金收入?
是的,应作为不动产租金收入申报纳税。 -
若车辆所有人合伙人是增值税纳税人?
应开具发票,合伙企业可抵扣增值税。 -
与车辆相关的交通罚款能作为费用列支吗?
不可以,罚款属于法律不允许列支的费用。
来源:www.muhasebenews.com
Binnur Yayla
中文翻译与国际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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